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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256、258、260号)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东阳支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6351010400005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杨焕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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