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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随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31****77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1311号
    案号 (2018)辽0293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随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隆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85000元; 二、被告大连随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隆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4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1元,公告费750元,合计5671元,由被告随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