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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383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金民一初字第02859号
    案号 (2016)豫0105执8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6-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留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东山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利息为2000元;其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30000元的利息为: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利息为540元,其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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