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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建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383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02062号
    案号 (2016)豫0105执3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留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金秀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留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市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留卷追偿。 三、驳回原告师金秀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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