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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铜环大开罚字〔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大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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