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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9072****13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622民初133号
    案号 (2020)黔0622执恢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7,898.07 元及利息(以 1,037,898.07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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