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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MA****TY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民初95号
    案号 (2021)皖10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胡春兰加盟费及货款共计34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传东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朱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春兰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胡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13案件受理费79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64元,由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朱传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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