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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MA****TY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2250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2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超威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88385元及偿付利息(以1088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156561);二、被告朱传东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苏州超威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88385元及偿付利息(以1088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传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超威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6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5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苏州超威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38元,被告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朱传东负担1621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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