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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宏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926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4号
    案号 (2015)鄂襄新法执字第00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日期 2015-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大盘车辆公司、李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成志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其中60万元自2012年1月13日起,其中50万元自2014年4月20日起,其中10万元自2014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刘宁对上述借款中50万元及该5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宁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大盘车辆有限公司、李宏杰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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