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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MA****2E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201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嘉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90491.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19049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嘉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67元,由被告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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