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鄞州天宁凯利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城投大厦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鄞州天宁凯利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城投大厦分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610号017幢(1-1)(2-1)、600号017幢(1-2)(2-2)、582号017幢(2-3)的天宁凯利时尚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鄞州天宁凯利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城投大厦分公司经营的天宁凯利时尚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天宁凯利时尚餐厅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0 |
决定机关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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