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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7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6859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8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经营者:郝兴涛)货款55,70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附表一); 二、限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经营者:郝兴涛)货款50,5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附表二);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经营者:郝兴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42元,由原告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经营者:郝兴涛)负担20.42元,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6元,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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