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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7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669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8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得发塑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7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75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92元,由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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