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9****7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90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2执74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锐意橡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3931.96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锐意橡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3931.96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判项二中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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