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自然资规罚〔2019〕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起擅自占用舞阳街道上柏村地段140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已建成房屋一幢,建筑占地面积431平方米(建筑面积767平方米),硬化面积885平方米,目前用于红山泵站。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原地类面积为耕地5平方米,园地140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德清县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起擅自占用下渚湖街道宝塔山村地段76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已建成房屋一幢,建筑占地面积765平方米(建筑面积1162平方米),目前用于南津桥泵站。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原地类面积为园地76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上柏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406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渚湖街道宝塔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765平方米集体土地;3.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对违法占用的共217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陆拾伍元整(¥:3256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30 |
决定机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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