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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通过1药网对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时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6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