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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药处字 〔2019〕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并处劣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3180元(1590元*2倍=3180元),罚没金额合计为4770元。2、对供货单位广州中量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函告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