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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远县忆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569****35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5752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2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定远县忆海置业有限公司、杭明、许怀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峰借款本金1625961.67元,及截至2019年5月9日的借款利息869945.71元,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1625961.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王峰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58元,由定远县忆海置业有限公司、杭明、许怀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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