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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国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370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132民初119号
    案号 (2016)川1132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6-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594831.40元,并支付以本金9594831.4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396655.13元,并支付以本金6396655.13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四川国发融资担保公司、王永强、帅庆洪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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