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公(于)行罚决字[2020]005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盐超博电子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海盐超博电子有限公司未制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工作,存在治安隐患,致使海盐超博电子有限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内电器电线未穿管,两处灭火器前堆放杂物,三楼生产车间内一灭火器气压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因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于城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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