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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52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364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惠通铁精粉经销处签订的《流动资金合同》。 二、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惠通铁精粉经销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64,271.58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惠通铁精粉经销处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惠通铁精粉经销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刘浩在被告朝阳市龙城区惠通铁精粉经销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8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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