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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52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401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1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本息共计450万元; 二、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三、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四、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五、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六、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七、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八、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九、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十、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十一、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 十二、如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玉新可申请执行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并另行给付剩余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十三、被告祖德兵对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诉讼费21,4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及被告祖德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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