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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职当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设置警示标示,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