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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至2021年4月15日16:10时案发,当事人承建的位于上木场巷路海潮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的望江单元SC0403-R21-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在工地南侧围墙边积水池的污水排入了上木场巷路海潮路交叉口的市政雨水井内。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1日向该工地的建设单位送达了编号为杭上城管行指意(2021)0602号的《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意见书指出位于上木场巷路海潮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的望江单元SC0403-R21-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限期于2021年2月26日前申领出排水许可证,至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申领出排水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属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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