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800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5月13日15时10分,当事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云安小镇项目生活区正大门所对宿舍东侧楼下设置了两个灰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该楼西侧楼下设置了一个灰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生活区厨房南侧设置了一个绿色垃圾收集容器,该生活区主要为当事人公司职工休息场所,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该生活区设置四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别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1798号),当事人于2020年05月21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在生活区按照要求设置了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另经查实,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0年5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8 |
决定机关 | 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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