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域内夜间施工导致噪音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14号当事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15/15)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人:赖振元性别:男出生年月:1940年1月8日身份证号码:330225********0034联系电话:15824220520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经查明,2019年9月15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沙门中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行为。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5日10时13分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该工地北面为住宅区,属于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工地目前正处于施工阶段,现场有打桩机正在进行作业。经进一步询问,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其于9月15日5时40分开始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围住宅小区居民休息,且无法提供证明该作业为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当事人构成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噪音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导致噪音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人赖振元及受委托人周廷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授权委托及送达地址等情况。2019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6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7 |
决定机关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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