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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54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14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320国道城市档案馆工地北面向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19年5月15日15时55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询问,当事人承包的城市档案馆工地北面部分区域未设置围墙,下雨天雨水流入工地后,雨水带这工地里土方里的泥沙流出至工地北面的市政公园路面以及团结浦内,造成市政公园路面以及团结浦河面100平方米的污染。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5日17时05分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