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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3-1723:50:00,当事人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4-16至T04-18地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