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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古)行罚决字[2021]004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20日10时20分,我所民警在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南阳北路7号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罗某等十人与用人单位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三个工作日,永康市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罗某等十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0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局古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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