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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兴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 杨世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853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民初4099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3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金兴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的租金7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已预付),减半收取88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6部队负担68元,由被告大连金兴塑料厂负担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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