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成清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294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2)深中法执字第000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2-02-27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三洲田公司支付3000万元;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再向三洲田公司支付3000万元。二、如果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支付3000万元,则三洲田公司有权以117445967.63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三洲田公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查档费、差旅费等)均由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承担。三、如果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3000万元,但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未支付另外3000万元,则三洲田公司有权以87445967.63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三洲田公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查档费、差旅费等)均由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承担。四、本调解协议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后,三洲田公司应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将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名下除B105-29-3号宗地(证号:9000230)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外的其余查封财产全部予以解封。五、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应全部清偿福田保税区B105-29-3号宗地(证号:9000230)及其地上建筑物上的其他债务。安骏达公司在办理福田保税区B105-29-3号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房产证过程中,三洲田公司应给予全面的支持与配合(包括出具债权人同意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三洲田公司应协助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成城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凤凰大厦支行办理上述地块的解除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六、安骏达公司名下的福田保税区B105-29-3号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房地产证下发之后,三洲田公司应全面协助配合办理该地块的抵押借款事宜,若银行或其他出借机构同意或批复借款,则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应提前偿还所欠三洲田公司的剩余款项。三洲田公司应于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还清剩余款项当日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安骏达公司名下的福田保税区B105-29-3号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七、三洲田公司、安骏达公司和中技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各自义务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三方均不再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追究任何责任。如果安骏达公司和中技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各自义务,则三洲田公司除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外,还有权依据2011年7月19日三洲田公司、安骏达公司、中技公司、成城公司和成清波签订的和解协议,就案外人成城公司、成清波的担保责任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八、三洲田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59514.91元(三洲田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9029.83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359514.91元,本院退回三洲田公司359514.91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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