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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294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8)惠城法执字第01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8-01
    发布日期 2015-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安骏达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6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92元,由被告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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