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1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未将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7日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处理,医疗废物暂存时间超过2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7 |
决定机关 | 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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