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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591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终1105号
    案号 (2020)冀0491执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秦兴太借款本金180.5703万元;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秦兴太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秦兴太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1.57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57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180.5703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秦兴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案件受理费25563元,减半收取计12781.5元,由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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