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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8****30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91民初1491号
    案号 (2020)冀0491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091442.97元、违约金988000元、担保费568400元,共计3647842.97元; 二、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165407.26元; 三、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2091442.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李善恒、蔡勤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6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李向民、张红梅、李善恒、蔡勤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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