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22.301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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