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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环罚[2021]第200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长环罚字〔2021〕120号当事人:浙江发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99038366Y法定代表人:刘元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D区陈王路以东、陆汇路以南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位于长兴县经济开发区D区陈王路以东、陆汇路以南,主要从事PC构件的生产销售。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但当事人1号厂房北1号门、北2号门口有200多吨的石子原材料露天堆放,占地约200平方。石子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场的严密围挡和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7月13日现场勘察笔录及勘察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具体方位、生产情况及现场检查时,当事人1号厂房北1号门、北2号门口有200多吨的石子原材料露天堆放,占地约200平方。石子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场的严密围挡和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情况。二、2021年7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6张,共3页,证明证明当事人具体方位、生产情况及现场检查时,当事人1号厂房北1号门、北2号门口有200多吨的石子原材料露天堆放,占地约200平方。石子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场的严密围挡和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事实。三、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元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刘元春的身份。四、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苏向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五、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浙江发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年产PC构件20万M3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节选)《长兴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备案受理书》(长环改备20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1
    决定机关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