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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亦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MA****T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1民初170号
    案号 (2021)皖0521执2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亦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迎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龙泉工程补偿款58837元,并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9元,原告江龙泉负担3996元,被告安徽亦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迎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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