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78****33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7720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1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18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不再继续履行。二、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5057.47元及违约金,此款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8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8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给付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8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给付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1057.47元,违约金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3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按月同本金一并支付。三、案件受理费3809元(已减半),律师代理费22800元,合计26609元由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给付原告)。四、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南京倍拉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扣除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给付部分后,一并申请执行。五、如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给付,被告潘龙自2020年6月30日起对第三人江苏通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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