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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执罚〔2020〕ZJ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90.79元。2.罚款366436.44元,罚没款合计376227.2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30
    决定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