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98130-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591号 |
| 案号 | (2016)苏0115执11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14 |
| 发布日期 | 2016-03-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复合轧机主减速机剩余货款11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可逆轧机主减速机剩余提货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7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50元,由被告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武汉可易达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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