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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20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未编制和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未编制和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决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捌万捌仟陆佰贰拾玖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新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