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宜卫医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覃小艳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20年11月5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韦晓孟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和未对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医疗废物转移进行的登记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张跃先、覃小艳、韦晓孟、覃代兵《询问笔录》各1份;3.许丹、肖芳兴、张跃先、覃小艳、韦晓孟、覃代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4.河池爱尔眼科医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河池爱尔眼科医院2020年10月26日特检科检查报告单8张、11月5日检查报告单4张;6.河池爱尔眼科医院2020年9月、10月、11月特检科排班表复印件各1张;7.河池爱尔眼科医院2020年10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复印件1张;8.现场拍摄照片4张为证。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眼科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对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医疗废物转移进行的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河池市宜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