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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虢志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365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民一初字第01796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5-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曼返还租金185539.2元; 二、被告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曼返还物管费18448.5元; 三、被告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曼返还押金53011.2元; 四、被告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曼赔偿装修损失9984元; 五、驳回原告郭晓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46元,由被告长沙市海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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