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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36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民初字第00841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2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7-02-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王道峰与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关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01幢地下负三层392室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道峰购房款183666.42元; 三、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道峰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损失1396.99元; 四、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原告负担1218元,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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