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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威汀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856B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21民初1517号
    案号 (2019)赣0521执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余市威汀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新宜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新宜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新余市威汀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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