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卫医罚〔202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张年保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但其未经相关培训考核,未被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执业医师张年保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护理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张年保为林领娥等患者共开具12张抗菌药物处方。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护理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关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鉴于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护理院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使用1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上30张以下的,给予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护理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7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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