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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医罚[2019]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4日,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分公司未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共计1处(在该护理中心二楼的治疗室内发现一个套有黄色医疗废物袋的医疗废物桶,里面有使用过的安瓿瓶)。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及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结合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分公司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事实;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已及时改正的,罚款1500元以下),结合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分公司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台州市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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