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22168****96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1553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9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2243876.24元,支付利息684260.3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本息合计2928136.62元; 二、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7日借款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宁夏鑫昊缘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莫良东、王凤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3元,由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宁夏鑫昊缘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莫良东、王凤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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