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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2168****96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21民初973号
    案号 (2019)宁0221执2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金双兔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274262元、逾期付款利息18477元,合计1292739元; 二、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4.35%向原告石嘴山市金双兔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货款本金1274262元产生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石嘴山市金双兔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金双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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